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2年7月14日環署化字第1128112124號函辦理。
一、為遏止少數違反規定者,以公司或商業登記違法招攬從事病媒防治業務,及避免相關業者因未持有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即執行病媒防治業務而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11條規定,請加強對物業管理、清潔服務業者等宣導相關規定。如查獲未持有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而執行病媒防治業務,將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50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函請主管機關撤銷該公司商業登記中病媒防治業務項目。
二、民眾如有病媒防治需求,可透過「環境用藥許可證及病媒防治業網路查詢系統」網站等資源找尋合法專業的病媒防治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