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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修正草案公告影本

  • 資料來源:水質保護科
  • 聯絡人:水保科
  • 聯絡資訊:089-220013

本案係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踐行法規草案預告程序,以廣泛周知各界對於草案內容惠予提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相關意見或修正建議。

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修正草案總說明

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自九十一年一月二日公告訂定,歷經九十一年七月五日及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二次修正。因近年露營人數及露營場數量急速增加,為避免露營場產生之沖洗式廁所排水及生活雜排水,有未妥善收集至污水處理設施、未設置足夠處理量污水處理設施或未妥善操作維護污水處理設施等情形,致逕予排放污染水體,有必要將其增列為足使水污染行為之態樣,爰擬具本公告修正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