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環境保護局補(捐)助計畫經費管考作業規範 113年1月30日核定
一、 臺東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本局對機關、民間團體及個人(以下簡稱受補助單位)之補(捐)助案件,其經費支用情形之考核、管制,俾
提升業務效益,特定本規範。
二、 有關補(捐)對象、條件或標準、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督導及考核依核定受補助單位之計畫辦
理。
三、經費請撥、核銷程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將領據、經費支用明細、支用單據及執行成果等相關文件送至本局申請補助。
(二) 業務科依規定審核後將核定公文、黏貼憑證用紙、經費支用明細(以下稱核銷憑證)及支用單據送會計室。
(三)業務科(出納)進行所得登載。
(四)會計室審核核銷憑證後送三長審核。
(五)三長審核後送還業務科。
(六)業務科將核銷憑證影本歸檔留存,核銷憑證正本送會計室辦理付款作業。
(七)除核銷憑證外,其餘支用單據歸還至各受補助單位存放,以利審計機關查核。
四、受補助單位支用單據處理方式如下:
(一)支用單據以留存受補助單位為原則,並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審計機關及本局審核時得通知其檢送相關支用單據,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提供。
(二)留存受補助單位之支用單據,如已屆保存年限欲辦理銷毀,應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但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
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
五、稽核機制:
(一)會計室內簽會辦業務科稽核月份。
(二)業務科依據會辦內容函文至受補助單位送件稽核。
(三)會計室稽核受補助單位之相關支用單據。
(四)稽核完成後,交由業務科歸還至受補助單位。
(五)會計室內簽會辦業務科稽核缺失。
(六)業務科依據會計室稽核缺失事項函文至受補助單位限期改善。
(七)經抽查,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受補助單位無法限期改善,本局將視情節輕重對後續其補助案件酌減嗣後
補助款或停止補助該團體。
(八)會計室每年以抽查方式檢視支用單據保存情形,抽查比率以各抽查百分之一之件數為原則,抽查比例得視業務情況調整,無條件進位至整數。
六、本作業規範未規定事宜,依臺東縣政府補(捐)助預算執行報送憑證簡化措施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