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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112年度「臺東縣新購電動機車補助注意事項」

  • 資料來源:空氣噪音防制科
  • 聯絡人:空噪科-陳小姐
  • 聯絡資訊:089-221999*207

公告修正112年度「臺東縣新購電動機車補助注意事項」請符合資格者,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1月30日止提出申請

公告事項:

一、申請期間: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至民國112年11月30日(含)止,以購車發票日期為準,申請補助者應於民國112年12月

10日(含)前送交申請表,以環保局收件戳章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二、資格條件:

(一)優先補助給予年滿18歲且迄申請日止設籍臺東縣滿4個月以上,每人限制購買1輛,且111年以前已申請花東基金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二)公務機關、國內製造廠、經銷商等單位所購買之車輛,不列入補助對象。

(三)設籍登記在臺東縣之一般公司行號、租賃業者(含經銷商之營業登記項目具租賃業者)限補助1輛,若需申請2輛以上,應來函環保局提出使用用途說明(內容應包含計畫書、使用用途等)申請,此項申請者須待112年7月1日起,如補助數量仍有剩餘,始依所提出之公文申請日期排序審核。

三、補助項目:以補助及鼓勵民眾購買符合經濟部工業局TES〈電動機車性能及安全測試規範〉認可之電動機車。

四、申請補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環保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國民身分證明影本。

      (三)個人戶籍資料正本(可證明設籍臺東縣滿4個月以上)。

      (四)申請補助者存摺帳號影本(一律以電匯方式匯款,帳戶為郵局、臺灣銀行者,得免扣匯款手續費30元)。

      (五)行車執照正、反面影本(行照須為新發,不得為補發或換發),且申請車輛車籍資料應至高雄區監理所臺東監理站掛牌。

      (六)依第五條第(三)項所列補助之公司行號、租賃業者(含經銷商之營業登記項目具租賃業者)應檢附商業登記文件影本。

      (七)購車發票收執聯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影本,註明申請補助者姓名及車型;電子發票或收銀機發票無法登錄補助者姓名或車型,應由開立發票之公司於人工手寫處加蓋公司章;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者,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註明編號及負責人姓名。另開立發票廠商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者應設籍在臺東縣。

五、申請方式:申請者必須先至112年臺東縣電動機車補助申請網http://es.fundot.tw/線上申請表單,填報申請者資料後取得補助序號,申請者必須於下載當日填報申請表單後20日內繳交完整資料至環保局,20日內若無收到申請者完整申請資料,將自動取消申請者花東基金申請名額保留資格,請申請者注意,本表單於花東基金申請額滿後關閉。

六、審查方式:環保局將依申請者提送所下載之申請表資料進行書面審查。

七、補助金額上限:每人限補助一輛,每輛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一萬元整,112年度補助輛數為400輛,當年度補助數量額滿或補助期限屆滿為止。

八、全案預算金額概估:112年度補助輛數為400輛,故總補助金額為新臺幣400萬元整。

九、申請補助者若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規定,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補助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未揭露者,將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十、檢附「112年度臺東縣新購電動機車補助注意事項」、「112年度新購電動機車補助補助申請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申請人聲明書」各1份。

十一、申請補助者所檢附文件有不實造假情事,由環保局撤銷其補助,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

十二、其餘須知詳補助注意事項。

十三、本修正事項生效日自民國112年4月20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