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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業若尚未向主管機關完成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之審查,是否可以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各項登記之申請?

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立法原意,係為使事業能釐清本身污染責任,亦可藉以及時瞭解用地土壤是否遭受污染,並進行後續必要之處理。因此事業若未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規定,於各項管制行為前完成審查程序,即逕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辦完成各項登記,主管機關即會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