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12月27日公告「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業別42營建工地符合以下規模者應應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營建工地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地方環保局核准。
一、從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
二、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營建工程之建築工程、道路、隧道工程、管線工程、橋梁工程、區域開發工程之事業。
• (一)建築工程:施工規模達4,600(平方公尺*月)以上者。
• (二)道路、隧道工程:施工規模達227,000(平方公尺*月)以上者。
• (三)管線工程:施工規模達8,600(平方公尺*月)以上者。
• (四)橋梁工程:施工規模達618,000(平方公尺*月)以上者。
• (五)區域開發工程:施工規模達7,500,000(平方公尺*月)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