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環評類】1-8如何送件判認開發案件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應依開發單位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之開發內容認定,為利於釐清確認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避免屬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即核發許可,及避免開發單位於未經主管機關依第7條或依第13條規定作成認可前,即逕行為第5條第1項規定之開發行為,致許可無效或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2條規定裁處之情形,宜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先行釐清確認開發行為相關事項。

Step1:

請開發單位(申請人)填寫「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開發單位自評表」(須依不同開發行為調整表格內容),依序進行自我評估及確認。

Step2

請開發單位(申請人)將相關申請資料及上述自評表轉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填寫「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表」,先行釐清確認開發行為相關事項。

Step3

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填妥上述確認表後,併同開發單位所提送之申請資料及自評表,提送本局進行判認。

 

#相關表格可至表單下載區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