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依據環保署102年10月7日環署綜字第1020086421號函:開發單位須填寫「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開發單位自評表」,並檢附佐證資料,並提交給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先行釐清確認開發行為項目、規模及佐證資料後,填具「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表」後,轉送環保主管機關判認。以上表單在本局網站教育與衛生推動-表單下載處皆可下載喔!
請依據環保署102年10月7日環署綜字第1020086421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