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分成二階段,開發單位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應先檢具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說明書,由環保主管機關審查,若審查通過即完成環評審查程序。若審查結論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則必須編撰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再行送審。
一、 「環境影響說明書」應記載章節如下:
1. 開發單位之名稱及其營業所或事務所。
2. 負責人之姓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3. 環境影響說明書綜合評估者及影響項目撰寫者之簽名。
4. 開發行為之名稱及開發場所。
5. 開發行為之目的及其內容。
6. 開發行為可能影響範圍之各種相關計畫及環境現況。
7. 預測開發行為可能引起之環境影響。
8. 環境保護對策、替代方案。
9. 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
10. 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不良影響對策摘要表。
二、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應記載章節如下:
1. 開發單位之名稱及其營業所或事務所。
2. 負責人之姓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3. 評估書綜合評估者及影響項目撰寫者之簽名。
4. 開發行為之名稱及開發場所。
5. 開發行為之目的及其內容。
6. 環境現況、開發行為可能影響之主要及次要範圍及各種相關計畫。
7. 環境影響預測、分析及評定。
8. 減輕或避免不利環境影響之對策。
9. 替代方案。
10. 綜合環境管理計畫。
11. 對有關機關意見之處理情形。
12. 對當地居民意見之處理情形。
13. 結論及建議。
14. 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
15. 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不良影響對策摘要表。
16.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