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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廢棄汽機車多久時間拖吊清除?

依據「臺東縣處理佔用道路廢棄車輛執行要點」相關規定,汽(機)車等車輛,如髒污、銹蝕、破損且明顯失去原效用(如無輪胎、車輪變形、輪胎破損無氣等) 停放或棄置在公路、街(巷)道邊、路邊停車格、人行道等地方,如經稽查人員判屬占用道路的廢棄車輛,會依規定於車體明顯處張貼通知書,限期車主7日內自行清除,逾期拖吊至環保局貯存場,並繼續公告1個月,若仍無人認領,則以廢棄物清除。但如果上述車輛是車體完整堪用,不能符合判定為廢棄車輛者,則屬警察機關查處權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