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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歸責駕駛人?(駕駛車輛丟棄垃圾)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於裁處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如裁處錯誤或對象錯誤,請於期限內提出陳述書及相關反證資料(書面格式不限)供本局審查,未於期限內提出者,視同放棄陳述之機會,本局逕依規定裁罰。 

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0條規定,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並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款規定,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請提供實際違規行為人個人資料(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以利本局辦理後續處分事宜。


申訴期限:函文送達翌日起7-10日內(依通知函文規定)。

※ 郵局寄存送達以送達論,以寄存之日視為收受送達之日期,而發生送達之效力,「沒收到信件」等申訴理由本局不予受理。


備齊以下文件:

   (1) 陳述書(正本)(獨資及法人需蓋公司大、小章)

   (2) 案件函文(影本)

   (3) 紙本相片及影片光碟(原件)

   (4) 駕駛人之基本資料 

   私有車:駕駛人姓名、身分證字號、生日、居住地址

   公務車:駕駛人姓名、身分證字號、生日、居住地址

   出租車:租賃契約書及駕駛人證件(影本)

   分期付款購車: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及買受人證件(影本)


送件方式:

  (1) 郵寄 

          單位名稱:臺東縣環境保護局(業務單位)收

          單位地址:950 臺東市臨海路一段525號

  (2) 親送至本局業務單位

  (3) 需以正本提出,無法使用傳真


業務電話:089-221999 #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