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111年3月31日中央廉政委員會會議紀錄暨法務部廉政署111年8月8日廉防字第11105004100號函辦理。二、前揭會議主席裁示略以,因應近年發生之個別違失弊案,就久任一職之問題作為警惕及教訓,互通相關案例,從根源上予以防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