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臺東縣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096年06月21日
修正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資料來源:臺東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第 3 條
民眾檢舉本縣轄內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得依實收罰鍰金額之百分之三十發給獎金,但每件以新台幣五萬元為限。
按日連續處罰之案件以該案件首次檢舉處分部分發給獎金,檢舉案件經本局稽查而無法查證者不予發給獎金。
如受處分人逾期未繳納罰鍰,於移送行政執行後收繳之金額應先行扣除行政執行必要費用,再依第一項計算檢舉獎金。
第 4 條
民眾於發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行為,得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之方式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照片、錄影帶等證據資料,向本局檢舉。檢舉人應具名並留下聯絡電話、住址及身分文件資料或字號;匿名或未敘明真實姓名、地址及身分文件資料或字號者,不發予獎金。
第 6 條
同一案件不得重複獎勵,二民眾以上先後分別檢舉同一案件,僅獎勵最先檢舉者。
第 8 條
本局核發檢舉獎金,每四個月辦理乙次,並逐案列冊,載明案由、罰鍰金額、獎金數。
現行適用業務:檢舉駕駛車輛丟棄菸蒂、垃圾等一般廢棄物
業務電話:089-221999 分機515
業務信箱:850004@epb.taitun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