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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變更廠名時,是否要申報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

屬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9 條公告事業之工廠欲變更廠名時,如有涉及經營主體變更,則應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9 條規定,由前一手的經營主體於變更經營主體前完成申報。後一手的經營主體若欲重複確認或釐清責任,亦可自行再針對用地進行評估調查及檢測。 此外,公告事業向地方環保局申報審查之管制行為應與後續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核定之行為一致;如有不一致的情形時,地方環保局應確認前後手事業是否符合管制行為並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9 條規定確實辦理,如有未依規定辦理之情形時,則可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進行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