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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業用地之土地所有人可否代原事業單位申報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

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9 條規定,提出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之主體為公告事業,此具有一身專屬性,為不可替代之義務,不可由第三人代為履行申報,即土地所有人不可代原事業單位申報,事業應以自身名義提送申報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