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曾補辦臨時登記且屬低污染事業之工廠並未要求一定要取得水許可才能申請特定工廠登記。2. 曾補辦臨時登記且非屬低污染事業之工廠須同時取得水污許可及完成「特定工廠辦法」第19條審查基準規定事項(含連續監測等)後,始得向經發局申請特定工廠登記。3. 未登記之工廠須先取得水污許可後,始得向經發局申請特定工廠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