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於裁處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如裁處錯誤或對象錯誤,請於期限內提出陳述書及相關反證資料(書面格式不限)供本局審查,未於期限內提出者,視同放棄陳述之機會,本局逕依規定裁罰。
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0條規定,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並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款規定,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請提供實際違規行為人個人資料(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以利本局辦理後續處分事宜。
申訴期限:函文送達翌日起7-10日內(依通知函文規定)。
※ 郵局寄存送達以送達論,以寄存之日視為收受送達之日期,而發生送達之效力,「沒收到信件」等申訴理由本局不予受理。
備齊以下文件:
(1) 陳述書(正本)(A4紙張大小),自行書寫或下載範本
(2) 案件函文(影本)
(3) 委託他人代書或未成年者,需檢附委託書乙份
送件方式:
(1) 郵寄
單位名稱:臺東縣環境保護局(業務單位)收
單位地址:950 臺東市臨海路一段525號
(2) 親送至本局業務單位
(3) 需以正本提出,無法使用傳真
業務電話:089-221999 #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