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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劃設「臺東縣鹿野高台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並自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生效。

  • 資料來源:空氣噪音防制科
  • 聯絡人:曾先生
  • 聯絡資訊:089-221999分機202

臺東縣政府 公告 

劃設「臺東縣鹿野高台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並自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生效。

依據: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    為維護鹿野高台地區整體空氣品質,特劃設臺東縣鹿野高台空氣品質維護區。

二、    管制範圍:鹿野鄉永安村龍馬路高台路口起沿高台路至鹿野高台園區為劃定範圍(如附圖)。

三、    管制措施:

(一)    柴油車:

1、    依車輛出廠日分下列三階段管制:

(1)    第一階段:自本公告自生效日起,管制95年9月30日(含)前出廠之柴油車。

(2)    第二階段:自114年7月1日起,增加管制至100年12月31日(含)前出廠之柴油車。

(3)    第三階段:自116年7月1日起,增加管制至108年12月31日(含)前出廠之柴油車。

2、    車輛未取得任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有效期限內自主管理標章或本縣環境保護局核發之空氣品質淨區標章未具有稽查日前一年內排煙檢驗合格紀錄者,全時段禁止進入管制區範圍

(二)    機車:本公告生效日起,出廠滿五年以上逾期未完成最近一次排氣定期檢驗合格紀錄之燃油機車,全時段禁止進入管制區範圍

(三)    特種車輛或其他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同意之車輛,不受本公告管制措施限制。

(四)    遇自然或人為重大災害、緊急交通事故等緊急特殊情況,並經臺東縣政府公告實施緊急管制疏導工作,得排除管制措施(一)、(二)規定適用,待緊急狀況解除後應即恢復管制。

四、    違反本公告者,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條及同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裁處